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Hong Kong Committee on Children'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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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兒童權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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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重要的事件與日子 | 序言及第1至10項條文 | 第11至20項條文
第21至30項條文 | 第31至41項條文 | 第42至54項條文 | 公約的批准

第11至20項條文

11. 非法將兒童移轉國外和使其不能返國
締約國有責任採取措施防止和制止家長或第三者綁架或挾持兒童出國。

12. 兒童的意見
兒童有權對影響其本身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

13. 言論自由
兒童有權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除非這會侵犯他人的權利。

14. 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
在適當的家長指導及法律約束之下,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15. 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
兒童有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除非行使該權利時會侵犯他人的權利。

16. 兒童隱私的保護
兒童有權在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方面受到保護,免受誹謗或中傷。

17. 接觸適當的資訊
媒體向兒童散佈資訊時應該符合道德福祉、知識和促進大眾之間的了解,同時應尊重兒童的文化背景。締約國應制定適當的準則去鼓勵媒體遵從和保護兒童免受有害的媒體資訊影響。

18. 父母的責任
父母有共同責任把兒女養大成人,而在這方面締約國應該為他們提供支援。

19. 保護兒童不受虐待和忽視
締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其父母或照顧者任何形式的虐待或疏忽照顧,並在這方面採取預防和處理措施。

20. 保護暫時或永久脫離家庭照顧的兒童
締約國應為失去家庭的兒童提供特別的保護,並確保此類兒童於適當的兒童機構中得到照顧和安置,而當中更需要考慮他們的文化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