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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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兒童權利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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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
重要的事件與日子 |
序言及第1至10項條文 |
第11至20項條文 第21至30項條文 | 第31至41項條文 | 第42至54項條文 | 公約的批准 |
第21至30項條文
21. 領養兒童
在認可領養的國家,必須在領養的過程中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優先考慮,為兒童提供盡可能的一切保護和得到合資格的機構批准。
22. 難民兒童
締約國應確保擁有難民身份的兒童及正在申請難民身份的兒童得到特別保護,締約國亦有責任與合資格的機構合作以為這些兒童提供保護和援助。
23. 殘障兒童
殘障兒童有權獲得特別照顧、以及接受為幫助他們自立並享有積極和充實的生活而設計的教育和訓練。
24. 健康和保健服務
締約國應確保兒童享有達到最高標準的健康及醫療服務,注重提供基礎和預防為本的保健服務,推廣公眾健康教育和降低嬰幼兒死亡率。締約國有責任廢除損害兒童健康的傳統習俗,並促進國際間之合作以保障此權益。
25. 兒童安置的情況的定期審查
兒童有權因照料、保護或治療其身心健康而受到特別的安置安排,而締約國應就其安置的情況進行定期審查。
26. 社會保障
兒童有權受益於社會保障。
27. 生活水平
兒童有權獲得適當的生活水平,而此亦為家長之基本職責。締約國有責任確保此基本職責在兒童的生活上得到實踐,在需要時提供援助以幫助兒童維持生活於此水平。
28. 教育
兒童有權接受教育,締約國有責任提供免費和強制的小學教育。而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應尊重和反映兒童的人格尊嚴。同時締約國應促進國際間之合作以保障此權益。
29. 教育兒童的目的
締約國認同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兒童的個性和才能。為兒童長大成人,面對往後的人生作準備。培養他們對基本人權、自己、民族價值和不同的文化之尊重。
30. 少數民族和土著居民的兒童
少數民族和土著居民的兒童有權享有自己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及舉行宗教儀式和使用自己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