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Hong Kong Committee on Children'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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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兒童權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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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重要的事件與日子 | 序言及第1至10項條文 | 第11至20項條文
第21至30項條文 | 第31至41項條文 | 第42至54項條文 | 公約的批准

第31至41項條文

31. 休息、娛樂及文化活動
兒童有權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及參與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

32. 童工
締約國有責任保護兒童不從事任何有可能危害健康及妨礙教育或發展的工作,並制定受僱的最低年齡和監管工作的時間、條件和環境。

33. 濫用藥物
締約國應保護兒童不會非法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及防止兒童被利用從事非法生產和販賣此類藥物。

34. 性侵犯
締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及性侵犯,包括賣淫和充當淫穢題材。

35. 買賣、誘拐或販運兒童
締約國有責任盡一切努力去防止買賣、誘拐或販運兒童。

36. 其他形式的剝削
締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在公約32, 33, 34及 35條中沒有提及到其他形式的剝削。

37. 酷刑及自由的剝奪
締約國應禁止對兒童行使酷刑、殘忍的待遇或處罰、死刑、終身監禁和非法逮捕或拘留。所有兒童應受到適當及人道的待遇,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和成人罪犯隔離,並有權與家人保持聯繫及有權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援助。

38. 武裝衝突
締約國有責任尊重及確保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律中有關兒童面對武裝衝突的規則。締約國應確保任何未滿15歲的人直接參加敵對行動或加入武裝部隊,及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保護和照料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

39. 康復照顧
締約國有責任確保受到武裝衝突、酷刑、疏忽照顧、虐待或任何形式的剝削的兒童獲得適當的治療,令他們身心康復,重返社會。

40. 未成年人的司法執行
締約國應確保被指控或被認為觸犯刑法的兒童之人權獲得尊重,在司法過程中受到法律保障,包括在準備和提出辯護時獲得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適當的協助。締約國亦應盡量避免以司法程序及扣留的方式去處理這種狀況下的未成年人。

41. 對現有標準的尊重
如載於締約國的法律或對該國有效的國際法中有關保障兒童權利的準則比公約中所載的準則之標準為高,締約國應以標準較高者為實行之依歸,並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