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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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
重要的事件與日子 |
序言及第1至10項條文 |
第11至20項條文 第21至30項條文 | 第31至41項條文 | 第42至54項條文 | 公約的批准 |
第42至54項條文
1. 締約國有責任推廣兒童權利公約使成人和兒童都能知曉本公約的原則和規定。
2. 兒童權利委員會由 * 10名專家組成,負責考慮締約國所提交的報告。締約國需於公約生效後兩年內向委員會提交報告關於實踐公約而採取的政策、工作進程以及該國兒童的權利狀況,此後每五年一次。公約會在二十個國家檢准成為締約國始生效。
* 由2002年11月開始,兒童權利委員會由18名專家組成。
3. 締約國應使公眾能廣泛查閱並接觸上述報告。
4. 委員會可能會就一些特定與兒童權利相關的議題建議進行深入研究,並會將研究結果通知每一個締約國以及於聯合國大會公佈。
5. 為促使締約國能有效地履行公約的內容和鼓勵國際間之合作,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如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亦能參與委員會的會議。同時合資格的團體,包括於聯合國擁有諮詢身份的非政府組織及聯合國組織(如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可向委員會提供資料及給予意見使公約可以更理想地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