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
香港兒童權利報告 | |||||
主頁 | 關於我們 | 兒童權利公約 | 香港兒童狀況 | 關注的議題 | 過往成就 |
刊物 | 訓練教材 | 訓練服務 | 加入我們 | 聯絡我們 | 連結 |
免責及版權聲明 |
兒童權利公約 |
重要的事件與日子 |
序言及第1至10項條文 |
第11至20項條文 第21至30項條文 | 第31至41項條文 | 第42至54項條文 | 公約的批准 |
公約的批准
當政府簽署《兒童權利公約》,即代表它同意:
1. 受國際法中為兒童達致一系列基本標準而訂立的條例束縛。
2. 提供一個法律框架以確保能夠達到這些標準。這表示透過立法使該國家的法例包含《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3. 為履行兒童權利訂立明確並有時限的目標,當中考慮所有可行的方法。
如想再了解多些《兒童權利公約》,你可以到 International Save the Children Alliance 、 Unicef 和 CRIN Child Rights Information Network 的網站。